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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童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被告李某某,男,成年,现住(略)。

原告童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某某诉称,2008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款条一份,约定月息2分,合同期1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x元,支付利息864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童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全部退回原告童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某涛

审判员李某敏

人民陪审员霍淑珍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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