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李夏,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王英峰,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张某乙于2008年12月9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张某甲持有的署名张某乙保证书无效。诉讼中张某乙变更请求,要求撤销张某乙与张某甲之间的保证书。该院经审理,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夏,被上诉人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王英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