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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晓红,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李某甲于2009年5月25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晓红,被上诉人李某乙及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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