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晓红,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李某甲于2009年5月25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晓红,被上诉人李某乙及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