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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安阳市北关区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北关区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高楼庄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朱保平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住所地在安阳市殷都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案应由其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即:“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该案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安阳市文峰区辖区内,故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晖

审判员李洪训

审判员周玉芹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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