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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甲、张某某、单某乙、单某丙、单某丁因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橡林居委会橡林西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甲

原告张某某

原告单某乙

原告单某丙

原告单某丁

法定代理人魏某戊,系单某丙、单某丁之母。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单某霞,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橡林居委会橡林西组。

负责人陈某某,该村X组长。

原告魏某甲、张某某、单某乙、单某丙、单某丁因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橡林居委会橡林西组(以下简称橡林西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被告橡林西组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甲及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单某霞,被告橡林西组的负责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诉称,原告张某某系原驿城区X乡X组村民。1972年4月,张某某与魏某甲登记结婚,魏某甲随即落户于橡林村X组,成为橡林村X组的正式村民。同年5月,村X组即给魏某甲分配宅基地用于建房。魏某甲、张某某于1975年生一子,后于1993年去世。1977年4月26日又生一女魏某戊。1982年原橡林村X组分为东、西两个村X组,土地也按人均亩数分属两个村X组,魏某甲、张某某一家四口被分到橡林西组,土地和户口也同时分在橡林西组。此后,四人与橡林西组的其他的村民享受同样的村民待遇。后因魏某戊成为驻马店电表厂的占地工而不再参与村民分配。原告单某乙与魏某戊登记结婚后也落户橡林西组,X年X月X日生育单某丙,单某乙、单某丙也一直享受村民待遇。2004年1月村X组领导班子研究出嫁女不参与口粮款分配时仍未将原告一家列为出嫁闺女。魏某甲、张某某、单某乙、单某丙仍一直享受村民待遇。2008年12月年终分红时,被告村X组停发了原告一家的年终分红和各项待遇,使原告一家陷入困境。2009年,单某乙与魏某戊又生育了单某丁。被告村X组的行为侵犯了五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补发2008年年终分配款x元(四人合计)和2009年的年终分配款x元;补发张某某的老年补助款2100元;补发五原告2009年中秋节补助款1500元。

被告橡林西组辩称,2008年之前村X组一直给原告分配的有村民福利待遇。2008年之后,由于村X组换届选举,造成村X组管理混乱,部分村民在没有报经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分配村民福利款。五原告应当分配福利款,但由于个别村X村民组而不让给五原告分配福利款。

经审理查明,五原告均系被告橡林西组居民。原告魏某甲、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单某乙与魏某甲、张某某之女魏某戊系夫妻关系。单某丙、单某丁系魏某戊与单某乙的儿子。2003年前,原告魏某甲、张某某、单某乙、单某丙一直参与村X组年终分配。2004年1月8日,被告橡林西组领导成员研究决定,村X组出嫁闺女不参与2003年春节“口粮款”分配。原告魏某甲、张某某、单某乙、单某丙不属于不参加分配人员。之后原告魏某甲、张某某、单某乙、单某丙也一直参与村X组年终分配。2007年12月,四人每人领取村民分配款2000元。2008年底,被告橡林西组进行村民分配款时,停发了魏某甲、张某某、单某乙、单某丙四人的村民分配款。2009年4月24日,原告单某丁出生。2009年底,被告橡林西组进行村民分配时,仍未向五原告发放分配款项。

另查明,2008年、2009年被告橡林西组村民分配款为每人5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某及相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享受同等的待遇。五原告作为被告村X组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村X组成员享有同等的待遇。被告橡林西组在向其他村X组成员发放村民待遇的情况下,也应当向五原告支付同等的村民分配款。被告橡林西组不向五原告支付2008年及2009年村民分配款的行为侵犯了五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被告橡林西组应依法向五原告支付村民分配款。2008年应支付魏某甲、张某某、单某乙、单某丙四人的分配款,每人5000元,计款x元。2009年应支付五原告的分配款,每人5000元,计款x元。两年合计为x元。五原告的其他请求缺乏证据加以证明,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橡林居委会橡林西组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五原告支付分配款x元。

二、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橡林居委会橡林西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朝晖

审判员马伟

审判员宋方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邓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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