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二被告住所地分别在安阳市龙安区和安阳市殷都区,该案不应由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应移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或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2008年12月8日《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和录音光盘,经对原告调查,可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安阳市文峰区,因该案合同履行地在安阳市文峰区辖区内,故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晖
审判员李洪训
审判员周玉芹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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