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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文闻、汤宝玉确认合同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某,男,汉族,59岁。

上诉人刘某起诉文闻、汤宝玉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石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刘某不服,以“原审法院以要求确认的民事行为是经过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行为,不能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而改变,不予受理刘某的起诉是错误的”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2010)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刘某非本案的当事人,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文闻与汤宝玉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效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只能通过其他的法律程序处理。原审裁定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代理审判员刘某军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曾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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