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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魏XX与宋XX、伊川县水寨镇吉磨村村民委员债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XX,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XX,汉族,系魏XX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汉族。

原审被告:伊川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某安,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XX、魏XX因与被上诉人宋XX、原审被告伊川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吉磨村委)债权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09)伊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XX、上诉人魏XX的委托代理人魏XX、被上诉人宋XX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原审被告伊川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何某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导致原审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09)伊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王惠谦

代审判员:吴爱霞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吴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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