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基本情况略)。
被告黄某乙,男,(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铭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9月,我与被告所有的位于唐洞煤炭收费站附近的新房装修,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装修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装修总金额为x元,被告除支付3万元外尚欠x元至今未付,后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装修款x元及违约金9079元。被告黄某乙口头辩称,我未付清原告的装修款是原告的装修工程出现问题引起的,原告装修质量差,一些工程需返修,同意就所欠的x元装修款与原告协商。另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
经查明,2008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书,由原告王某某负责被告位于唐洞煤炭收费站附近的新房装修,装修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装修总金额为x元,被告支付3万元后,尚欠x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案经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在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装修款x元,其它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二、原告在2009年12月31日前帮被告返修好公卫生间木门套,除此之外原告不再负责其它返工项目及费用;
三、如果被告不履行第一项约定,则被告需支付原告违约金9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被告各自负担一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铭航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方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