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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法民二初字第875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基本情况略)。

被告黄某乙,男,(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铭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9月,我与被告所有的位于唐洞煤炭收费站附近的新房装修,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装修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装修总金额为x元,被告除支付3万元外尚欠x元至今未付,后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装修款x元及违约金9079元。被告黄某乙口头辩称,我未付清原告的装修款是原告的装修工程出现问题引起的,原告装修质量差,一些工程需返修,同意就所欠的x元装修款与原告协商。另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

经查明,2008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书,由原告王某某负责被告位于唐洞煤炭收费站附近的新房装修,装修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装修总金额为x元,被告支付3万元后,尚欠x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案经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在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装修款x元,其它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二、原告在2009年12月31日前帮被告返修好公卫生间木门套,除此之外原告不再负责其它返工项目及费用;

三、如果被告不履行第一项约定,则被告需支付原告违约金9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被告各自负担一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铭航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方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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