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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2009年4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09年5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女,X年X月X日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男,X年X月X日生。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经济损失x.6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8990.24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以鉴定有误,被害人郭×的伤情不构成重伤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0)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庆刚

代理审判员王万臣

代理审判员李予洛

二○一○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符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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