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女,现年29岁。
委托代理人魏铁华,河南省德高(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现年30岁。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淼独任审判,按照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铁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
被告李某某缺席口头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其起诉被告不能理解,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6月11日在淅川县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随后双方一起外出务工,2010年为生活琐事争吵,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为生活琐事偶然争吵是正常现象,夫妻感情尚有和好余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淼
二○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陈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