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农民。
被告罗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罗××(2周岁)。因我与被告婚前互不了解,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罗某静(2周岁)。家庭共同财产:电视机一台、床一支。因原、被告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涉诉来院请求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原、被告双方所生女儿罗××(2周岁)由被告抚养,由原告刘某一次性付给罗××抚养费、教育费、生活费共计x元;
三、家庭共同财产:电视机一台、床一支归被告所有;
四、原、被告双方生活用品各归己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虎
二0一0年四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谢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