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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略),现住永兴县X组。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有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7年9月16日在城郊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未生育小孩。因原、被告都是再婚且性格不合,婚后不久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打。原、被告双方至今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遂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诉讼,请求离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有德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肖敦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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