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杭州党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被告周口市多功能影视城,住所地:川汇区X路X街交叉口。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杭州党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党湾建筑公司)、周口市多功能影视城(以下简称式多能影视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党湾建筑公司、多功能影视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8年我为被告党湾建筑公司铺地板砖,经算帐共欠我工钱x元,被告多功能影视城作为发包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后,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所欠铺地板砖工钱,其二被告以种种理由多次推诿.为此,起诉判令二被告偿还拖欠人工工资款x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党湾建筑公司、多功能影视城均未进行答辩。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1份,以此证明被告党湾建筑公司欠原告铺地砖人工工资x元。
被告党湾建筑公司、多功能影视城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综合认证后,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时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多功能影视城作为发包方,将其名下工程发包给被告党湾建筑公司,被告党湾建筑公司成立多功能影视城项目部,原告杨某某与该项目部经理高金帆口头协议,原告组织人员给被告党湾建筑公司所施工工程多功能影视城铺地板砖,从地下室至所有地上面积包括卫生间及楼顶广场砖,每平方米人工工资为10元,施工日期从2008年3月至2008年5月底,总施工工资为x元。2008年6月4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党湾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高金帆协商等账,高金帆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注明共欠原告铺地砖人工工资款x元,并加盖被告党湾建筑公司多功能影视城项目部公章。事后原告找二被告追偿劳务报酬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做为被告党湾建筑公司为施工所成立的多功能影视城项目部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真实、合法有效,应依照法律规定向原告偿还所欠施工工资。因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当由被告党湾建筑公司负给付义务。被告多功能影视城与原告无直接债权债务及合同主体关系,作为发包方与原告方无直接业务来往,故被告多功能影视城在本案中不承担偿还义务。综上,原告的主张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党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某某支付施工工资1900元及利息(从2008年6月4日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二、被告周口市多功能影视城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党湾建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禄东峰
审判员许东
审判员江红英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