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11月1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豫x号三轮车行至商城县X镇X村喻湾组时,将正在异向步行上学的胡XX碰伤致其死亡。经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双方现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X、刘XX、陈XX、刘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户籍证明、赔偿调解书、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力,未能确保安全,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青树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