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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伦掌乡西何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曹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某清,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何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

申请再审人安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何某村委会)与被申请人曹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何某村委会、案外人何某甲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2010年10月29日分别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和x-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西何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何某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贵军,申请再审人(案外人)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乙,被申请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安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西何某村委会签的承包合同有效。西何某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曹某某则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后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虎增

审判员杨西建

代理审判员赵中友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段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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