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某清,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何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
申请再审人安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何某村委会)与被申请人曹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何某村委会、案外人何某甲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2010年10月29日分别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和x-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西何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何某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贵军,申请再审人(案外人)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乙,被申请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安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西何某村委会签的承包合同有效。西何某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曹某某则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后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虎增
审判员杨西建
代理审判员赵中友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段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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