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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甲与龚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辰溪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龚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08年3月5日,被告龚某乙在辰溪县X乡X村尖角地其荒田里烧茅草,引发森林火灾。烧毁原告龚某甲松树林5亩,经济损失2000元,赔偿款至今未付。为此,2010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元。被告承认烧毁原告山林的事实,同意作适当的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龚某乙对原告龚某甲被毁的5亩山林全部补种松树树苗,定于2011年7月1日前补种完毕。

二、原告龚某甲放弃要求被告龚某乙赔偿失火毁林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龚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琳

审判员唐爱珍

人民陪审员米秀浓

二O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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