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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惠某某诉称,2008年2月19日其与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应返还彩礼衣服钱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2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2008年2月19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原、被告婚后无子女。家庭共同财产有摩托车一辆,长虹29英寸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X组X只,双人床1支,衣柜X组X个,饮水机1台,皮箱1对,电视柜1个。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因感情不和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惠某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家庭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

三、原告惠某某一次性返还被告李某彩礼、衣服钱、三金等一切财物款x元(款项于2010年4月8日前履行)。

四、原告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原、被告双方不再互相追究对方的其他任何责任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樊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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