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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与张某甲为阻拦建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欧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系该局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辛某某,男,系该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

上诉人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为阻拦建房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1)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月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被上诉人张某甲所持有的与本案争议有关的土地使用证被邓州市人民政府注销双方形成行政诉讼,本院于2002年3月5日裁定将本案中止审理。张某甲与邓州市人民政府之间的行政诉讼至今尚未结束。2011年8月8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并于2011年8月16日对上诉人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上诉人张某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进行了询问,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1)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审判长宋某涛

审判员王生

代理审判员王小军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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