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熊俐华,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平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赤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系本案被上诉人之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上赤村委会、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武平县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熊俐华、被上诉人张某乙并作为被上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上赤村委会、张某丙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平县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丁斌
审判员许虹菁
审判员张某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林权斌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