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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与高某某、胡某某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玉欣,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高某某、胡某某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被告高某某、胡某某委托代理人谢玉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30日,原告王某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之子高某博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哥哥王某文未经原告同意和授权擅自与被告方亲戚乔建中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该协议赔偿数额过高某告不能接受,请求依法确认2009年6月1日王某文和乔建中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或依法撤销该协议。

为此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2)乔XX、王XX出庭证言;

二被告辩称,事故发生后我们悲痛欲绝,多次向原告要求赔偿,然而原告以保险公司赔付后再赔偿我们为由一再推诿,至于原告所讲协议在我起诉原告和承保交强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时保险公司提交,在此之前我从未听乔建中说过也未见到协议和赔偿款,原告起诉我们实属无理,我们只希望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尽快得到赔偿。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原、被告举证及庭审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09年5月30日07时30分,原告王某甲驾驶豫x号东风牌x重型自卸货车,在南阳市宛城区X路新店乡广源养猪场门口路南侧的施工现场,从路上倒车至施工现场停下车,在后斗升起卸土时,车辆向右侧翻,车斗大厢右侧砸着正在豫x号东风牌x重型自卸货车右侧玩的高某,造成高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原告哥哥王某文未经原告同意和授权擅自与被告方亲戚乔建中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协议约定“1、现有王某甲车方一次性赔偿给死之者家属(其中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合计:x.00(贰拾万元整)”用以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方未得到赔偿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方未得到赔偿款。

另查明、豫x号东风牌x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王某乙: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X乡雷庄X组X号。

本院认为、原告之兄王某文与乔建中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订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且该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属无效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09年6月1日王某文和乔建中签订的赔偿协议为无效协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立

审判员王某勇

审判员李永勤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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