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X号
原告邓某乙。
被告阳某。
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邓某乙诉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乙与被告阳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概归原告邓某乙所有,由原告邓某乙支付被告阳某人民币20000元,此款限原告在2012年7月4日前付清;
三、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四、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钢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