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X号
原告廖某。
被告邹某。
本院于2012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廖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某与被告邹某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小孩廖某博、廖某轩由原告廖某抚养,原告廖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邹某支付小孩抚养费。被告邹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廖某应予协助;
三、原告廖某自愿给付婚姻存续期间小孩生活费及离婚后被告邹某生活帮助费30000元(其中20000元原告廖某在2012年6月20日前付清,剩余10000元原告廖某在2012年8月13日前付清);
四、共同债务欠被告邹某父亲5000元,由原告廖某偿还,此款原告廖某在2012年8月13日前付清;
五、原、被告各自经手所欠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六、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钢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段卫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