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2012年3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隆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勇刚于2012年3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平解决了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隆某刚负担。
审判员马建波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