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隆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2012年3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隆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勇刚于2012年3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平解决了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隆某刚负担。

审判员马建波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鸿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