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尚,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机械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乙,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的原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机械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湘清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中铁二局机械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在2012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63000元。
二、如被告中铁二局机械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原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则由被告中铁二局机械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000元违约金。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11385元,减半收取5692.5元,由被告中铁二局机械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湘清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