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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华良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华良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全,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金树,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华良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2012年2月27日,原告长沙华良涂料有限公司以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华良涂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华良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69元,减半收取3884.5元,由原告长沙华良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某托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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