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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X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成某军、成某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某底市X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娄底市X区X街X号。

法人某表人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某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某某枚,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某某明,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某某兰,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娄星民保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成某枚所有的位于双峰县X镇X路的房产(房产证号:双房权证(2005)字第X号)、查封曹某所有位于永丰镇X路的房产一幢(房产证号:双房所有权证字号2005字第X号图幢房号(略))。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某法院关于人某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某法院关于人某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某某枚所有的位于双峰县X镇X路的房产(房产证号:双房权证(2005)字第X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曹某所有位于永丰镇X路的房产一幢(房产证号:双房所有权证字号2005字第X号图幢房号x)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伍交

审判员吴菊花

审判员胡元军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袁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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