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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张某乙、王某、张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张某乙妻子。

被告张某丙,1988年2月17日,汉族,住(略),系张某乙女儿。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李明生,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乙、王某、张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耀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宇、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乙、王某、张某丙委托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2010年腊月,经媒人杨某财介绍,杨某建立恋爱关系,现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已终止恋爱关系。期间原告按照习俗给付三被告彩礼钱3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乙、王某、张某丙辩称,原告起诉被告张某乙、王某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张某丙共接收原告彩礼钱x元。2011年7月2日,双方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带到原告家的嫁妆有森地电动车一辆,力帆三轮车一辆,40英寸彩电一台,格力空调一台,价值共计x元。棉被4双(已带走)。举行婚礼前原告与被告张某丙二人都想装修房屋,原告家人不愿意拿钱,被告张某丙分二次给付原告母亲5500元用于装修用。二人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想参考驾照没有钱,被告张某丙给原告x元让其考驾照。综上,被告不应当在退还原告彩礼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丙波与被告张某丙于2010年12月份经媒人扬金财介绍相识,2011年7月2日(农历6月2日),原告张某丙设波与被告张某丙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26日,原告张某丙波以与被告张某丙性格差异较大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相家钱(见面礼)4000元,认门钱8800元,商量事钱x元,黄金手链一条1400元,白金戒指一枚1953元,举行婚礼当天纪给付被告张某丙离某1000元,上车钱880元,下车钱660元,共计x元。被告张某丙认为彩礼钱都是车人经手,共接收原告相家钱(见面礼)600元,认门钱6000元,商量事钱8000元,共计x元。黄金手链,白金戒指是自己购买,离某,上下车钱没见。举行婚礼前送到原告家中海尔40英寸彩电一台,价值3300元;格力空调一台,价值3299元;经原告母亲5500元用于装修房屋。自己购买黄金手链一条,白金戒指一枚。举行婚礼当天带到原告家森地电动车一辆,价值3000元。力帆三轮车一辆,价值4200元,棉被四双(已带走)。二人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给付原告4600元考驾照。原告对被告张某丙所带走森地电动车、力帆三轮车、棉被四双不持异议,但对购买价格不清楚。对被告张某丙给付其母亲5500元装修房屋,给付原告4600元考驾照认为不属实。对被告张某丙所带走彩电、空调及被告张某丙自己购买黄金手链、白金戒指,原告认为是自己购买。对此,原告提供如下证据:留记家电购物保修单一份,内容为“客户杨某生,2011年7(6)月12日,品名海尔40彩电,全额3100元,收款人:孙留记。并加盖有焦庄留记海尔专卖印章”。中国黄金专卖店售后服务卡一份,内容为“品名规格,中国黄金吊坠5个转运珠(中),全额1400元,2011年6月4日。加盖有张某丙福珠宝天立元店业务专用章”。张某丙福珠宝商品质量保证单一份,空额为“饰品名称,金750钻石女戒,金额1953元,2011.6.4”。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格力空调35谦者一台,交款人:杨某,3200.00叁仟贰佰元整,2011年6月10日,张某丙贵枝家电,并加盖有遂平县张某丙贵枝家电门市部发票专用章“。被告张某丙提供有证明一份,其中一份证明内容为“证明,今收到张某丙空调款3299(叁仟贰佰玖hc玖元),森地电动车3000元(叁仟元),张某丙海尔专卖店,张某丙喜,(五天前杨某曾要走一份此样的证明,用途不明,该款属张某丙张某乙付)2011.10月。并加盖有遂平县张某丙贵枝家电门市部发票专用章”。另一份证明内容为:证明,兹有张某丙和杨某两人来焦庄街买一台海尔40寸空调平段液晶电视一台,(3300元)焦庄街海尔专卖店印章”。收据一份,内容为“交款单位张某乙,人民币(大写)肆仟贰佰元整。¥4200元,收款力帆三轮摩托车车款,2011年9月26日,加盖有遂平锦兴实业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另查明,原告要求三被告退还彩礼提供了媒人杨某财出庭作证,杨某财证明原告父亲杨某生交给被告张某乙认门钱8800元,交给被告王某商量事钱1100元,都是用红纸包着,双方当场都没有清点,交给被告张某丙4000元见面礼,本人不在场,上下车钱,离某,给没给不知道。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双方提供书证、证人证言在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丙作为已达婚龄的青年男女,为步入婚姻殿堂,按照居住地婚嫁风俗,原告杨某向被告张某丙给付一定数额的现金聘礼,该行为虽然我国法律不予禁止,但亦不予主张。鉴于本案被告张某乙受原告杨某彩礼现金后,双方未能伴结婚姻关系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本院对原告杨某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提供媒人杨某财证明,原告父亲杨某生交给被告张某乙认门钱8800元,交给被告王某商量事钱x元,但双方当场都没有清点,给付被告张某丙见面礼、离某、上下车钱本人不在场。由于某种原因被告张某丙认可了接收原告见面礼600元,认门钱6000元,商量事钱8000元,共计x元,其它被告张某丙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应当认定被告张某丙实际接收原告彩礼钱x元,多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张某丙带到原告家的森地电动车一辆、力帆三轮车一辆、棉被四双(已带走),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同时,被告张某丙提供购买森地电动车3000元证明及购买力帆三轮摩托车4200元收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原告提供购买海尔40寸彩电留记家电购物保修单,及购买格力空调遂平县张某丙贵枝家电门市部出具的证明,因该保修单购买客户为杨某生,且日期有涂改。所提供格力空调证明,被告张某丙同时也提供了该家门市部的证明,证明了原告杨某曾要走一份此样的证明,用途不明,该款张某丙张某丙付。因此,对原告所购买彩电空调的证据,本院不予采集。对被告张某丙提供购买海尔电视3300元,及格力空调3299元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原告提供张某丙福珠宝天立元店票据二份,所证明购买黄金吊坠5个转运珠(中)1400元,750钻石妇戒1953元,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某丙对皮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人购买,应认定原告购买。关于被告张某丙辩称给付原告母亲5500元用于装修房屋,给付原告4600元用于原告考驾照,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张某丙也未提供其它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张某丙其接受原告礼金x元,中国黄金吊坠5个转运珠(中)1400元,金750钻石女戒1953元,共计x元。本院根据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丙举行了结婚典礼后已经同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予以返还,酌定支持x元。由于被告张某丙所带价值3000元森地电动车一辆,价值4200元力帆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300元海尔40英寸液晶彩电一台,价值3299元格力空调一台,共计x元,均出自于该礼金,且现均在原告家中,上述物品归原告杨某所有。被告不再返还原告彩礼钱。由于黄金吊坠5个转运珠(中),750钻石女戒被告张某丙现实际使用,归被告张某丙所有。

本院为倡导文明的公序良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请求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丙结婚典礼时所带价值3000元森地电动车一辆,价值4200元力帆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300无海尔40英寸液晶彩电一台,价值3299元格力空调一台,共计x元。归原告杨某所有。

二、黄金吊坠5个转运珠(中),750钻石女戒归被告张某丙所有。

三、驳回原告杨某要求被告张某乙、王某、张某丙共同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杨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杨某负担200元,被告张某乙、王某、张某丙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贾耀坤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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