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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童某与被告长沙市阿斯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国良,长沙市湖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沙市阿斯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卫民,宁乡县唯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童某与被告长沙市阿斯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沙市阿斯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21日前偿还原告童某本金100000元,利息100000元,合计200000元,如果被告长沙市阿斯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付,则按原告起诉的本金100000元,利息210000元,合计310000元执行支付。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965元,减半收取2982.5元,由被告长沙市阿斯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伟托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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