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康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曹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被告康某之妻。
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日,被告康某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每月利息600元,该款由被告曹某担保。后原告多次索要该款,被告均借口推托,至今未付,故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原告张某乙在本院审理本案时于2011年11月11日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诉讼,本院已准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康某给付原告张某乙x元(本金x元及利息7200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给付x元,于2012年3月2日前给付x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400元,由被告康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袁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