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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

被告刘某。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罗某鸿随原告罗某一起生活,由原告罗某负担抚养费用,被告刘某对小孩享有探望权;

三、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坐落于宁乡X组的房屋一栋,归原告罗某所有,被告刘某自愿放弃分割要求;

四、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负责;

五、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勇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卢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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