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姜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喻某甲

被告文某

委托代理人喻某乙

原告姜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姜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上半年相识,于2002年6月28日在宁乡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小孩。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淡漠,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文某辩称,答辩人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与被告文某于1999年上半年相识,于2002年6月28日在宁乡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前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关系出现矛盾。

另查明,被告文某存于原告姜某家中的嫁妆计:新辉冰箱一台,TCL王牌25寸彩电一台,被子四床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原、被告婚后添置的夫妻共同财产计:床一张,洗衣机一台,液化器灶具一套,家具一套;原、被告无共同存款;原、被告对外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姜某与被告文某离婚;

二、被告文某的嫁妆(计:新飞冰箱一台,TCL王牌25寸彩电一台,被子四床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归被告文某所有;

三、原、被告租住的湖南省煤炭坝矿区X区代管办公室五亩冲服务站的公房及偏房各一间由被告文某继续居住;

四、原、被告的共同财产(计:床一张,有洗衣机一台,液化器灶具一套,家具一套)概归被告文某所有;

五、原告姜某自愿于2012年5月25日前给付被告文某生活帮助费35000元;

六、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已登记的期待安置房归原告姜某所有,被告文某自愿放弃分割;

七、原、被告双方各自经手的的债权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八、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芷华

审判员谢卫华

人民陪审员欧端明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文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