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X乡县X镇X路。
负责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某
原告蔡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蔡某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谢卫华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文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