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孙景利,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杨伟,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景利、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杨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乙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为520元,由上诉人李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
代理审判员陈颖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