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杨某某,女,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对其很冷漠,很少得到被告的关心,让其体会不到家庭的感觉,且被告生活懒散,不尽妻子的义务;被告还隐瞒了她的癫痫病史。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30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自由恋爱结婚,2007年8月11日婚生一子,取名李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务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开庭质证与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虽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且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对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强
审判员张胜旺
审判员黄某林
二O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玛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