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孟州市农行退休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有才,焦作市高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恒山,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03)孟民初字第1135-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有才,被上诉人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潘恒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03)孟民初字第1135-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张运来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