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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孟州市农行退休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有才,焦作市高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恒山,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03)孟民初字第1135-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有才,被上诉人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潘恒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03)孟民初字第1135-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张运来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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