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原告涂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慈利县人,居民,住慈利县X区。
委托代理人陈勇,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慈利县人,居民,住(略)。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被告庹某因经营需要资金紧张,向原告涂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整,并立欠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笔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原告涂某遂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庹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庹某所欠原告涂某借款2万元,定于201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涂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才
审判员徐年武
审判员杜修怀
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卓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