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王大顺,男,1936年8月出生。
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大顺诉新乡市X村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新乡市牧野区供销合作社行政不作为的起诉状,要求被告对原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且起诉已超过长期诉讼时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大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东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