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起诉人王大顺诉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新乡市牧野区供销合作社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大顺,男,1936年8月出生。

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大顺诉新乡市X村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新乡市牧野区供销合作社行政不作为的起诉状,要求被告对原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且起诉已超过长期诉讼时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大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东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钱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