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谭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7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谭某驾驶桂x轻型普通货车搭载朋友容某某、容某府二人沿省道103线由南宁方向往灵山方向行驶,陆某某驾驶木材装载超出车厢的桂01-x多功能拖拉机同向在前方行驶。行至省道S103线45KM+880M路段时,谭某驾车超越陆某某的多功能拖拉机,适逢对向有一车辆驶来,其避让不及,致使其驾驶的车辆追尾桂01-x多功能拖拉机,造成容某府当场死亡、容某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容某府、容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已赔偿被害人容某府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1000元,赔偿被害人容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容某某及容某府的家属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容某某的陈述及出具的收条、谅解书,容某府家属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伤情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及被告人谭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谭某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依法不成立自首。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及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谭某属于过失犯罪,与被害人是朋友关系,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其行为亦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被告人谭某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蒙日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