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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某与被告黄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男。

被告黄某,女。

原告欧某与被告黄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结婚时系借用黄某清的名义与原告结的婚,但原告实际上并不认识黄某清,也未与黄某清有夫妻之实,原告与被告黄某才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现因双方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非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欧某与被告黄某清于2002年4月份在广东打工时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3年9月9日,因当时被告黄某未达到法定婚龄且怀有身孕,为此借用被告黄某的同村好友黄某清的身份证以黄某清代替黄某到郴州市X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结婚登记的男方为欧某,女方为黄某清,登记结婚后欧某并未与黄某清同居生活,而是与被告黄某共同生活,并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欧某华任,一直随原告欧某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有财产,无共有存款,无共有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某与被告黄某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其所生小孩欧某华任由原告欧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欧某承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欧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本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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