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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女。

被告李某乙,男。

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长李某乙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人民陪审员谢小桂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周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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