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保证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7-10-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经终字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霍某某,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虞政平,北京市周刘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号北京饭店西M楼X室。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乐沸涛,北京市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粮吉林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后兴,延边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榆树市政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原审被告中粮吉林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融资租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榆树县经济委员会的机构更迭过程,榆树市经济委员会是原榆树县经济委员会的承继者,原榆树县经济委员会对租赁公司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应由榆树市经济委员会承担。上诉人榆树市政府关于某不是本案当事人的上诉主张应予支持,原审判决以1994年榆树市经济委员会被榆树市政府撤销而应由榆树市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认定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之规定,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健

审判员付金联

代理审判员陆效龙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纪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