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李某乙贩某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2012年3月6日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被抓获,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贩某毒品罪,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乙柏、邹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某七条第一、四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某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丙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某乙在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副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乙与周某、陈某、肖某等人在祁东县X镇亚都宾馆X房间打牌,为了提神,被告人李某乙便打电话给朋友胡某为其送了5粒麻古,被告人李某乙与周某等人将5粒麻古吸食后,并提议从打牌中抽“水子钱”买麻古吸食,周某、陈某、肖某等人表示同意。被告人李某乙便用手机拨打了外号叫“小华”(主体不清)的人的电话,并从“小华”哪里用300元买了1条(10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然后以450元钱的价格将10粒麻古卖给与其同桌打牌的人吸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4粒红色带WY字样小药丸和1小包白色晶体粉末状物品,经检验白色晶体粉末状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即冰毒),红色药丸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毒品成分(即麻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丙供述,如实供述了贩某毒品的时间、地某、及作案经过。

2、证人胡某证言,证明2012年3月6日晚上他接到被告人李某乙打来的电话后,即赶到亚都宾馆507房将身上的5粒麻古给被告人等人吸食的事实经过。

3、证人肖某、陈某、周某、李某丙证言,证明了被告人李某乙贩某毒品的时间、地某、及作案经过。

4、提取物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检查亚都宾馆507房时发现数人用胡某牌(字牌)赌博,床头柜上有4粒呈淡红颜色药粒状物品,一小密封塑料袋装有小许白色粉末状物品,并缴获毒资550元,对上述物品现场进行提取和扣押。

5、毒品检验报告、毒品收缴专用收据、缴款书,证明被缴获的白色晶体状粒物净重为0.0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即冰毒);红颜色药丸净重0.39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毒品成分(即麻古),并将被缴获的毒品已移交给衡阳市公安局;毒资予以没收。

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乙系被抓获归案。

7、户藉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丙身份和年龄情况。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某乙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予以贩某,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贩某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乙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某七条第一、四某、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乙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拘役四某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2年7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张宜清

人民陪审员何鑫

人民陪审员罗红军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某

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某七条第一款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第四某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