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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欧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冯某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

监护人黄九仔,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系申请人欧某的爷爷。

申请人欧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冯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欧某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欧某军去世后,被申请人冯某于1999年1月1日离家出走,从此一去不返,音讯全无,以后又多方查找,仍然没有冯某下落的任何消息,被申请人外出失踪已经2年多,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冯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被申请人冯某与申请人欧某系母子关系,于1999年1月1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欧某的父亲也于2000年12月死亡。被申请人经亲属多方寻找无音讯已达12年之久,被申请人冯某无任何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3月28日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冯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冯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冯某外出已满12年之久,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冯某失踪,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3月28日发出公告,现公告期满,被申请人冯某仍无音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冯某为失踪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欧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欧某辉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奉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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