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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丙与郑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系原告之母。

被告郑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郑某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2年5月24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国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多数时间在外务工,夫妻分多聚少,后双方在经济上产生矛盾导致感情不和。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郑某丙提出离婚,被告郑某丁同意,准予双方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丙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并已在协议上签名,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国勇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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