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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陈鑫,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冯某因考虑家庭关系,已经与被告和好,因此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欧明辉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奉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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