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政府机构。
法定代表人左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司法所工作人员(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某。
上诉人某政府机构与上诉人伍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某政府机构自愿补偿上诉人伍某人民币2600元,此款当庭一次付清(已付清);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伍某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某政府机构负担;
四、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魏蓉
代理审判员李某云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