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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祝某与被告张友(有)生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祝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余海鹰,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友(有)生,男,汉族,1957年2月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系被告张友(有)生姐姐。

原告祝某与被告张友(有)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海鹰与被告张友(有)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祝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3月4日登记结婚,1987年11月生一女张雯雯,现已成年。婚后被告脾气暴烈,常因家庭琐事对我打骂,甚至还去我父母家闹。我们实际上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期间我们也多次协商过离婚,但被告提出无理要求,协商未果。为此,现依法起诉,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后共同财产房改房一套依法进行分割。

被告张友(有)生辩称,原告胡编乱造,无中生有。为了孩子我不愿意离婚,请法院判决不准许我们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一女取名叫张雯雯。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由于被告张友(有)生长期在外打工,原、被告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上诉事实,由原、被告陈诉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20多年,虽然目前有矛盾,并且已处于分居状态,但其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祝某与被告张友(有)生离婚

本案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廖毅

审判员胡晓辉

审判员许凤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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