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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杨某与被告张XX、周XX民间借贷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两原告系夫妻关系。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伍敦银,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周XX(曾用名周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西人民中路X号X组。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西人民中路X号X组。

委托代理人杨某远,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杨某与被告张XX、周XX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韩XX、杨某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对被告张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X、杨某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审判长曹承国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人民陪审员郭朝霞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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