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中州集团滑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住所地滑县X镇人民大道X号。
负责人刘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中州集团滑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案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应由安阳仲裁委员会裁决。
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指定了仲裁机构安阳仲裁委员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中州集团滑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庆兵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